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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3號)

    為加強保健食品命名管理,現就《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5年第168號)實施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5年第168號)。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稱中不得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的相關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經批準的如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誤導消費者內容的文字。

      二、對已批準的名稱中含有與保健功能近似、諧音和暗示功效等內容的命名,另行規定。

      三、產品名稱經批準變更后,生產企業可以在新產品名稱后標注原產品名稱,原產品名稱字體不得大于新產品名稱所用字體的1/2,字號不得大于5號字。生產產品銷售至保質期結束,保質期標識不得超過原產品規定的保質期。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不得標注原產品名稱。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公告有關規定加強市場銷售保健食品的監管。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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